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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59项举措服务发展

 

 
 
 
 

 

  ◎徐州日报记者 马国明 特约记者 徐公轩

  今年是全市“十三五”发展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的重要之年。为提升全市公安机关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市公安局集中开展了走访企业活动,走访企业3669家,走访重大项目287个,征求了一批意见建议,出台了公安机关便利企业、宣传防范、安全指导等 59项服务发展事项清单(8项内部公示),全力推进全市公安机关为服务企业、保障重大项目、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业务类

  第一条:深入开展“保品牌、保名牌”活动,建立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大型国家和省属国有企业及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拥有省级著名商标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由经侦支队领导亲自挂案、督办,严格落实案件侦办责任制,加大案件攻坚力度,努力做到“企业损失最小化、追赃挽损最大化”,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经侦支队)

  第二条:推行涉企经济案件“一案一回访”制度。(责任单位:经侦支队)

  第三条: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运输物资的车辆,只要道路交通状况允许,及时核发通行证;对运输大件设备的车辆,会同企业提前制定运输保障方案,采取引导护送措施。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四条:对专业农贸批发市场固定运输鲜活农副产品机动车辆和新能源物流汽车提供交通通行便利,不受禁区限制,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优先放行。(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五条:“三超”通行证、“渣土”通行证凡符合手续的一次办结;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照省、市审批权限办理;货运车辆半年、年度通行证对符合换发、办理条件的,随到随办;对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实行上门服务。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六条:建立交通事故处理网上服务中心,实现轻微交通事故网上信息流转、网下落地服务。建立“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数额万元以下的当场处理、千元以下的免单据快速处理”的快速调处通道,提高事故处理效率。(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七条:完善和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推进伤人以上交通事故现场救助申请告知,及时出具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垫付通知,主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帮助申请人完善申请资料、加快办理流程,严格落实垫付追偿把关措施,确保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八条:对群众办理车管业务手续齐全的,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办结;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制作书面清单实行一次性告知,不让群众多跑一趟路。(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九条:完善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逐步推广应用手机APP办理“机动车补牌补证、小型机动车选号”等21项业务,使群众在家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车管业务办理。(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条:推广“警邮共建便民车管服务站”做法,在大型企业、社区建立服务站,并将部分车驾管业务向警务工作服务站、农村警务室延伸,建设老百姓家门口的车管所。(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一条:在大型企业、汽车4S店布建机动车临牌发放站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百姓办理临时号牌的需要。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二条:在全市执勤大(中)队(高速大队除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有条件的派出所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设立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服务窗口,减少群众跑路麻烦。(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三条:将机动车转入、转出、变更登记等业务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车管所,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在县(市)区试点推行科目二、三驾考权限下放,让老百姓不出县(市)区就办理驾照。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四条:协调国税、商务、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进驻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PDA”远程查验,为进口车购买车主提供先“商检”、再入户的便捷服务。(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五条:与邮政EMS联合,在汽车城、汽配城、银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通档案传递专线,每天由固定专车及服务人员负责档案传递,节省群众等待时间。(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十六条:实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点对点”服务。为每个重点项目落实1名服务专员,提前介入,对项目方案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工地安全监管及竣工消防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根据重大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量身施策,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可分期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审批手续。(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第十七条: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从99%降为50%,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由10%降为5%。(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第十八条: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第十九条: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第二十条: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第二十一条:为企业设立集体户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二条: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条件,为企业引进人才落户提供预约办理服务。(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三条:为特殊需求企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办理预约服务。

  (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四条:对C级爆破工程的审批,坚持做到现场办公,快勘快审,跟随服务;对A、B级市政府重点爆破工程,实行专家评估论证、安全科学监管,跟踪服务,急事急办,缩短审批时限,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进行快速考核,同时缩短审查时限,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五条:对星级宾馆、典当业、公

  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实行上门服务。

  (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六条:企业刻制公章备案手续业务由刻字企业代办。

  (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七条:开通保安员资格考试网上受理报名。

  (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第二十八条:做强市、县(区)两级合成侦查专业队,对涉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案件开展专案侦查,及时回访。(责任单位:刑警支队)

  第二十九条:建立案件侦办“绿色通道”,坚持重大项目和重大企业刑事案件“现场必勘”、“一案一议”,及时固定证据、快速侦办、追赃挽损。(责任单位:刑警支队)

  第三十条:严厉打击阻挠、破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推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并推行案件回访制度。(责任单位: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第三十一条:围绕易于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摸排工作,梳理出重点涉黑涉恶人员、案件和线索,进行动态管控。

  (责任单位: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第三十二条:与重点企业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涉及企业的涉黑涉恶案件回访制度。

  (责任单位: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审批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内保支队)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燃气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内保支队)

  第三十五条:开展“执法规范化监督年”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突出执法问题,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责任单位:法制支队)

  第三十六条:贯彻落实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会同法检部门合力推进案件执行,帮助企业挽回损失。(责任单位:法制支队)

  第三十七条:加大涉及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涉警投诉查处力度。(责任单位:警务督察支队)

  第三十八条:缩短易制毒化学品受理审批期限并延长相关证明有效期。(责任单位:禁毒支队)

  第三十九条:实施网上预约服务,重大企业和项目,经申请先期介入,源头指导,节约成本。

  (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处)

  第四十条:开辟重大企业和项目绿色通道,重要紧急事项安排专人加班加点审批。

  (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处)

  第四十一条:设立企业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加急通道。

  (责任单位:出入境管理支队)

  指导类

  第四十二条:定期组织车管民警进重点车辆企业开展上门走访,帮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真正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第四十三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的培训,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禁毒支队)

  第四十四条:组织食药环“流动服务队”,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上门服务,提供打击食药环犯罪、开展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生产指导等点对点服务。

  (责任单位:食药环侦支队(分局))

  第四十五条:定期深入食药环重点企业,监督、检查涉及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强化源头检查,严把源头关,打击涉及企业的食药环犯罪,维护我市重点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食药环侦支队(分局))

  第四十六条:广泛搜集侵害企业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适时发布涉企经济犯罪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情况及经济犯罪新特点、新手段、新方法,提供涉企经济犯罪防范技能,推动警企联动打防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经侦支队)

  第四十七条:加强与国家和省属国有企业及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拥有省级著名商标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与企业法律顾问、责任主管联络会商制,定期召开交流研讨会,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实务参考,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经济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经侦支队)

  第四十八条:指导开展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完善反恐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人防、技防、物防防范措施,提高恐怖袭击事件防范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反恐支队)

  第四十九条:建立全市保安服务单位微信群、QQ交流群,为企业提供实时交流和重要工作通报平台。(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宣传类

  第五十条:针对各行业及受众群体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水平。(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第五十一条:结合典型案例,会同辖区派出所,对企业及员工加强自身防范开展宣传。

  (责任单位:刑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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