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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公布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核心提示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说白了,就是赖账、欠薪。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这之后,全省法院依法严惩了一批恶意欠薪者。2015年,全省法院一审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9件76人。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案说法。

【案例】公安机关出手,抓获欠薪者

1.工资被垫付了,“包工头”责任跑不了

“包工头”吕某2011年9月与信阳市罗山县一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了一个小区的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随后,“包工头”招用了多名农民工施工一年多,累计领取工程款59万余元,但吕某却以“赔钱”为由,拖欠71名农民工14万余元。2013年春节期间,拿不到工钱的农民工找到相关部门,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垫付了这14万余元。“包工头”逃匿,未理会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限期整改要求。

2014年9月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吕某将代为支付的涉案赃款143957元予以退赔。

2.开着超市、洗浴中心,咋能没钱付工资?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义马市50余名打工人员分别在洗浴中心、超市、收藏品公司工作,但拿不到工资。原来,三家公司同属一个老板。工人们随后找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2日,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店老板刘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刘某逾期仍未支付。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拖欠工资共99248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刘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被抓后付了工资,还被判坐牢

2011年8月至2012年下半年,张某与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玉雕城签订土建包工合同,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其间,玉雕城支付张某工程价款100余万元。但张某却拖欠19人10万余元工钱,经多次追讨,拒不支付。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张某亲属已代为清偿全部农民工工资,却不能使张某免于处罚。

2015年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分析】八成为建筑承包工程

记者了解到,省高院公布的这10起案例中,有一定的共性,如建筑领域的承包工程成为“赖账”最多的领域,10起案例中,有8起为该领域案件。此外,10起案例中,7起中出现了被告人“逃匿”的情况,其中,上述第3个案例中,“包工头”张某更换手机号码,甚至逃匿到甘肃兰州等地逃避支付,但欠账者只能逃避一时,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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