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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 例 1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丰县某网络餐饮店

经营人员未按规定

穿戴清洁工作装备案

2026年3月31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的“食安啄木鸟”行风监督员,通过专属通道“食安随手拍”反映中阳里街道某网络餐饮店经营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清洁工作装备的违法线索。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网络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人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回头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案 例 2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餐饮店从业人员

未取得健康证明拒不改正案

2026年3月9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雇佣的1名从事加工餐品和打包的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经查,当事人通过美团、京东和淘宝闪购平台开展外卖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回查时,该员工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回查,当事人店内该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

案 例 3

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铜山区某家常菜馆伪造证照案

2026年4月22日,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铜山区某家常菜馆在美团平台外卖店铺公示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是经查询系统,未发现上述小餐饮备案信息。经查,上述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当事人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下架涉案外卖平台店铺。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按规定把办假证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 例 4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沛县某熟食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12月31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沛县某熟食店在其店内宣称“非遗传承人”等荣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熟食是其从某熟食店购进的,某熟食店在未实际取得“非遗传承人”等荣誉的情况下,将其在网上花钱获得的“非遗传承人”等荣誉让当事人悬挂在店内对外进行宣传。当事人在悬挂上述荣誉进行宣传期间,共购进93只熏鸡、126只麻椒鸡和6000余元的其他熟食进行销售。当事人使用其供货商未实际取得的“非遗传承人”等荣誉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下架了上述荣誉,不再对外宣传,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 例 5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邳州市某快餐店虚假宣传、

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3日,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店铺内的宣传牌中使用“CCTV 上榜品牌·老字号”、“本店选用非转基因大豆油”等宣传用语,在美团平台点餐页面中宣称该店提供的主食为“五常大米”。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使用的大豆油为“元宝牌”转基因大豆油,大米为“冰原香”牌金品贡米。当事人冷冻冰箱内存放有猪五花肉,肉身无检验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查,央视从未颁发或授权其他机构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牌匾或证书。当事人后期提供了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案涉猪肉检验结果为合格。当事人所采购猪肉为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但未及时索证索票。

当事人采购猪肉未查验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宣称荣获“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谎称使用非转基因大豆油及五常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作出警告、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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