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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5年,徐州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五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厂、销售列入目录内未经认证的钢化玻璃产品及伪造质量标志案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出厂、销售列入目录内未经认证的钢化玻璃产品及伪造质量标志的行为,钢化玻璃产品货值金额37993.27元。

当事人出厂、销售列入目录内未经认证的钢化玻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伪造“CCC”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99.33元的行政处罚。案后,当事人取得了钢化玻璃的认证证书。
 

案例二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加气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案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对徐州某加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结果为氧气项目不符合GB18047-2017标准的不合格车用压缩天然气数量为3235.5kg,销售价格5.5元/kg,产品货值金额17795.25元,违法所得2377.95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77.95元,罚款17795.25元的行政处罚。案后,经对当事人在售的车用压缩天然气进行复查,检验结果合格。
 

案例三
 

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虚标电池参数及经销不合格电池案
 

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网信办转发的媒体反映线索,对徐州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采购的锂电池铭牌自行去除,将需要虚标的数值输入电脑软件中进行排版,再用亚银PET标签纸打印后粘贴在电池外壳上方进行虚标。执法人员现场对案涉磷酸铁锂电池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查,至被查时已售虚假标识电池56组,销售金额129417元,违法所得19567元。现场发现的待售电池经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认定:60V50AH磷酸铁锂电池室温放电容量检验结果为17.8924AH,判定结果不合格;60V80AH磷酸铁锂三元电池室温放电容量检验结果为71.9788AH,判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待售不合格电池120组,货值金额为147600元。

当事人经销虚标电池及不合格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锂电池120组,没收违法所得19567元,罚款277017元的行政处罚。经案后回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四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某猪脚饭店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睢宁县某猪脚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经查,当事人的妻子以真实信息申请注册并开设睢宁县某猪脚饭店,后为提高美团平台外卖订单数量,当事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的登记地址和涂改后的房产证明申请注册另一家猪脚饭店(店名与其妻子注册的不同)。

2025年6月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始经营,利用注册的两个营业执照开设两家外卖店。经查询,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店铺共在美团平台销售外卖单600单,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2000元,经综合认定违法所得2100元。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案后回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器材案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邳州市食药环大队对徐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认证认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消防器材。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假冒山东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销售金额总计624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两种型号共计4012只成品灭火器、21吨干粉依法予以扣押,产品货值金额为76208元。经检测,扣押灭火器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未经认证生产消防器材、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择一重处的原则,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4012只、没收用于生产灭火器的干粉21吨,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案后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违法行为。
 

案例六
 

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新沂市公安局对杨某销售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销售的雷达电蚊香液和枪手系列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权利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和河北康达有限公司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产品。经查,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33万元,其中雷达系列产品13.6万元,枪手系列产品19.4万元。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案值较大,涉嫌犯罪,新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该案移送新沂市公安局处理。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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