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网资讯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来源: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作者:  时间:2025-09-03

2025年,徐州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徐州某酒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厨房正在使用未标注任何标识的电梯3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经检验,当事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随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整改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电梯进行全面整改。后期,经执法人员复查,涉案的3台电梯已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涉案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33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4月20日的烤鸭专用饼,销售单价为90元/箱,涉案产品案值2970元,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烤鸭专用饼33箱,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回头看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三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未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案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对徐州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号检测线配备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7.8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为4m,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3.5m”的规定不符,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当事人未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经回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案例四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邳州市某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管案

2025年6月30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邳州市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标注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的GB29993-2013标准的燃气软管,其材质为橡胶,不符合现行标准GB41317-2024规定的燃气灶具连接管必须为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要求。经查,涉案软管共计1卷计20米,购进价格6元/米,销售价格10元/米,货值共计200元,至检查时止,该批次燃气软管已销售完毕,获利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42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销毁追回的燃气软管。
 

案例五

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徐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察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经查,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间,当事人明知周某等人销售的系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太太乐品牌注册商标的鸡精,仍进行采购,后又以当事人名义对外销售。案发时当事人采购的假冒太太乐品牌注册商标的鸡精已经售完。当事人向周某等人采购假冒太太乐鸡精100000余元,销售金额130000余元,违法所得30000元。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陈述了在采购食品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改正。

当事人销售假冒太太乐品牌注册商标的鸡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查要求,联合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个体经营户潘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水产品零售等工作,使用的计量器具系当事人从上任店主接手,主要用于经营过程中水产品称重结算。经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涉案计量器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计量器具具有欺骗性的使用特征,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的作弊性按键。由于当事人没有零售称重商品的销售记录,因此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事后回访,未发现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责任编辑:管理员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 工作人员查询

黄淮网(www.86hh.com)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250288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