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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徐州日报讯(记者 肖慧)4月26日,市城管局与市法制办在新城区报业大厦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5月1日即将实施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4年多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卫作业有偿服务费的区分、界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和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的衔接配合等。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城管局制定了新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范围的表述为:“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其中收集的环节界定不是很清晰,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规章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认为收集是从源头开始,只要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就应由环卫作业单位无偿清运。

  特别是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一些业主认为物业费中包含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存在重复收费的嫌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5月1日将实施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另外,为了区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卫作业有偿服务费的界限,避免实际工作中产生误读和误解,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征收方式是收费工作的重要保证。以前我市主要采取人工上门征收的方式,效率低下、收费成本高,少缴、拖缴、拒缴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市政府借鉴南京、镇江、芜湖等城市的成功经验,从2011年4月1日起,推行委托地税、建设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代征制度。实践证明,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既便于代征单位征收又方便征收对象缴费,从而大大降低了征收成本,收缴率显著提高。如此有效的工作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因而,新的《暂行办》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征,并对委托方式、被委托单位职责等内容予以了明确。

  目前,我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同步代征。由于许多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使用的水表是单元表或者小区总表,不能显示有关信息,而且低保户的数据更新频繁,导致无法在交水费时直接免征。为体现公平和便于操作,借鉴南京等城市的做法,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上述特殊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热点问题解答

  问:新的《暂行办法》中对困难群体有什么减免措施?

  答:新的《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我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同步代征。但是许多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使用的水表是单元表或者小区总表,不能显示有关信息,而且低保户的数据更新频繁,导致无法在交水费时直接免征。为体现公平和便于操作,借鉴南京等城市的做法,对上述困难群体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予以退返。

  问:征管部门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新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收管理机构,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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