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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单位联手 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将受这些惩戒

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千原雪)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22家单位今日就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忘录》对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失信主体将面临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等22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特别是,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违法失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和操控,他们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为一己私利从事违法失信行为,并给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备忘录》中专门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同时,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通过反向激励,调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激发、引导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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