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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需多一些操作性

  据媒体报道,近日,《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受到审议,该条例对规划建设、办学管理、保育教育、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如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幼儿园,幼儿园不得推销玩具、图书、服装,禁止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作业,禁止保育人员打骂、虐待、体罚儿童等。

 
  《条例(草案)》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内容的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条例(草案)》所禁止的内容,在当前的学前教育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幼儿园利用拍毕业照的机会推销艺术照,强制订做“园服”或以“亲子运动会”名义强制购买服装,家长会成图书推销会等现象屡见报端;还有一种广受诟病的现象,即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幼儿园课程和学习内容的超前;最让人反感的是频发的幼师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对师德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广泛关注。
 
  当然,从立法上看,针对学前教育的乱象,政府有关部门并非视而不见。一方面,中央层面一直在加快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走在了前头,陆续制定了学前教育条例。但有研究者对这些法规进行了分析,结论是,它们能做到“有法可依”,却难实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说明这些法规的主体责任不够明晰,执行和监督还有待加强。这不正是教育领域各类负面事件频发,却难以得到根本遏制的重要原因吗?
 
  新时期,学前教育必须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期待《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细化规定,能为其他地区的教育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作者系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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