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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21种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致拥堵罚款

 10月12日,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有效解决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长时间占道,影响车辆通行,易造成交通堵塞和引发二次事故的问题,自10月15日起,淄博将在各区县、在规定时段施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薛忠文介绍,每天7:00-19:00,在淄博全市范围内,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适用快处快赔。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拍照后快速撤除现场,通过手机上安装的“交管12123”手机APP上传事故信息,根据“事故快处”功能模块菜单的提示,在线自行协商处理;自行协商不成的,还可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在线定责,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线定损、在线理赔。

对当事人年龄偏大、上网少,对事故快处不了解、不掌握,以及在农村地区道路上发生的轻微车辆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交通执勤民警或交通协管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现场协助指导当事人“线上”或者“线下”协商处理。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通过在各区县设立的集事故处理、财产损失评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保险理赔等功能为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由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集中办公,受理事故理赔申请,办理车辆定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据了解,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淄博早在2008年已开展试点探索,今年8月份以来,张店已经通过快处快赔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800余起。

淄博21种轻微交通事故要快处快赔 致拥堵要罚款

淄博21种轻微交通事故要快处快赔 致拥堵要罚款

快处快赔的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交警发布21种责任划分事故情形

采用快处快赔模式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10月12日的新闻通气会上,淄博公安交警发布了21种事故情形,对相关责任情况进行了明确。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科长闫仲荣介绍,采用快处快赔模式处理轻微事故,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三种,没有主次责任之分。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事故情形的,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下列事故情形的,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21种事故情形分别是: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2.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4.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5.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6.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9.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10.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1.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12.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3.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14.逆向行驶的;

15.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6.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7.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

18.不按规定倒车的;

19.溜车的;

20.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1.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图例示意详见本报官方微信)

应撤不撤致拥堵将处罚款200元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适用快处快赔模式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对未按规定及时撤除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将对当事人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牌,拍摄现场照片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对于自行协商成功但未采用互联网在线快处快赔模式进行在线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到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后续事故处理及财产损失评估;对于自行协商不成的,报警等待民警处理。

对一年内采用互联网在线快处快赔模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及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及以上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如何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呢?交警介绍,要在机动车行驶方向前方、后方,以及碰撞部位至少各拍摄一张事故现场照片,但照片总数不超过6张。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别机动车号牌号码、道路标志标线。

这13种情形不能快处快赔应立即报警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3.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9.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10.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11.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12.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1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其中,具有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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