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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原标题:《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没经过游客同意,就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旅行社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全文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禁止“不合理低价游”、倒卖游客等旅游乱象。

  [治乱象]买到假货可找旅行社

  意见稿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依法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倒卖”游客面临重罚

  根据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可能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禁“零团费”“低价游”

  强迫游客购物的另一面是各种“零团费”、“低价游”。意见稿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能不给导游付工资

  意见稿明确,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强管理]禁止将套票强制出售

  意见稿明确,严禁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网络经营旅游要有证

  按照新规,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经营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服务内容的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站还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

  立法意见网上征集

  如果您对《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自己的意见,也可以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信函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地址:ahf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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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旅行社  意见  旅游  旅游者  经营  应当  导游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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