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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行”补救 旅游者可以拒绝

2013年7月,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这家旅行社为刘女士全家安排为期两天的草原旅游,三人费用共计1299元。刘女士依合同支付旅行社1299元。7月16日,刘女士全家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旅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女士头颈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一家三口无法继续旅游。刘女士认为,此次事故是因旅行社的过错发生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返还其旅游费用1299元。旅行社拒绝退还旅游费,坚持在刘女士治疗恢复后为刘女士重新提供旅游服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刘女士依约履行了交纳旅游费用的合同义务,旅行社也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旅游服务。但在旅游途中,旅行社提供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女士受伤不能继续旅游。旅行社未能将刘女士一家安全送达旅游目的地、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显系违约行为。因刘女士不同意由旅行社继续提供旅游服务,故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刘女士要求解除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退还收取的旅游费用1299元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

文/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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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女士  旅行社  合同  旅游  旅游服务  提供  费用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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