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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六批)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例 1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沛县某餐饮店未定期对食品加工设施、设备维护案

    2026年3月9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灶台及排烟设施油污较多,未定期对食品加工设施、设备维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网络餐饮店铺开展“回头看”检查,店内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建立台账,全部整改到位,食品安全隐患消除。

例 2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睢宁县某餐饮店使用伪造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案

2026年3月4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查询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系统平台和江苏省食品安全经营智慧监管系统,均未查询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使用的某餐饮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信息。经查,当事人陈述在外卖平台上使用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葛某某代办,代办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使用伪造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办假证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关闭外卖平台店铺。

例 3  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黄焖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5月8日,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黄焖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查,当事人还通过美团和京东平台开展外卖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店员工经过健康检查已取得健康证明。

例 4  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16日,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徐某经营的徐州市贾汪区某馄饨馆未取得“老字号”认定,擅自在门店招牌标注“老字号”字样,并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老字号**馄饨”线上店铺,使用带有“老字号”标识的门店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在店招上使用“老字号”字样对其餐饮服务获得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科(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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