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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清宪

  2026年7月1日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

一、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

三、废止《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四、废止《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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