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 例 1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睢宁县某盖浇饭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3月24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睢宁县某盖浇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查询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系统平台和江苏省食品安全经营智慧监管系统,均未查询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使用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葛某某代办,代办费用为500元。当事人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办假证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当事人已下架外卖平台店铺。
案 例 2
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贾汪区某炸鸡店未按规定使用食品封签案
2026年6月9日,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徐州市贾汪区某炸鸡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案 例 3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披萨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1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披萨店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经查,当事人在案发地仅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偷拍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将他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修改成和自己营业执照对应信息一致,并编造许可证编号后,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美团和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使用伪造许可证开设的外卖平台店铺关闭。
案 例 4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州某酿造公司产品冒用“中华老字号”LOGO标识案
根据投诉举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州某酿造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实际取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华老字号”LOGO标注在其产品上进行宣传,至被查时,当事人生产案涉酱油350箱,召回200箱,实际销售150箱,货值金额375元。当事人使用未实际取得的“中华老字号”荣誉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已对带有“中华老字号”LOGO标签进行了更换,不再对外宣传,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 例 5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沛县某熟食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4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沛县某熟食店在其店内宣称“非遗传承人”“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熟食是从另一家熟食店购进,该熟食店在未实际取得“非遗传承人”“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的情况下,将其在网上花钱获得的“非遗传承人”“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让当事人悬挂在店内进行宣传。当事人在悬挂上述荣誉进行宣传期间,共购进53只熏鸡、249只麻椒鸡和9000余元的其他熟食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其供货商未实际取得“非遗传承人”“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荣誉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科(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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