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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幼儿园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枣庄市实际,山东省枣庄市物价部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并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省级实验(示范)园33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255元/生·月,市级一类园210元/生·月,市级二类园170元/生·月,市级三类园135元/生·月,无类别幼儿园100元/生·月。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区(市)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由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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