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网资讯 > 正文

河南高院三次撤销中院判决 嫌犯在看守所呆10年

■因涉嫌强奸杀人,郑州大学毕业生杨波涛已在看守所度过了十个春节

■十年来,他先后被判死缓、死缓、无期,但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无定论

■判处死缓

2005年9月1日

因涉嫌一起发生在2001年8月的杀人碎尸案,杨波涛被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不服,提出上诉。

■发回重审

2006年6月7日

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处死缓

2006年10月16日

-

商丘市中院做出判决:杨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再提出上诉。

■发回重审

2007年10月29日

河南省高院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处无期

2009年6月12日

商丘市中院判处杨波涛无期徒刑。杨又提出上诉。

■发回重审

2009年9月26日

河南省高院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检方撤诉

2013年8月23日

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目前

杨波涛在看守所里度过了他的第十个春节。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牛亚皓 发自河南

铁窗十年,杨波涛已从一个26岁的小伙步入了中年。

春节,万家团圆的日子。而在河南省商丘市的一个看守所里,作为2003年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的杨波涛在这里度过了他的第十个春节。

13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让杨波涛的人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商丘市中院3次判决,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商丘市检察院撤销了起诉。十年来,被告人和受害者的家属都饱受煎熬,不断上诉、上访,他们说:“只想尽快要一个结果。”

22岁女子离家打工惨遭杀害

2001年8月16日8时许,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市建筑公司家属楼206室的刘某,发现家门口放着两个“有点臭味”的黑色塑料袋,“以为是谁家没吃完的肉”,就让丈夫扔到了楼下的垃圾堆。随后一名捡垃圾的老汉打开塑料袋,里面是一条人腿和女性人头。

8月18日,商丘市平台开发区农民孙某在一处玉米地中看到另一黑色塑料袋,里面包着人的躯干。8月19日,警方在同一地点发现左下肢和双上肢。

据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以下简称梁园分局)的尸检报告、河南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六尸块拼接成一具长约162厘米的尸体,“符合掐、扼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又加以分尸”。

9月7日,商丘市夏邑县桑堌乡李庄村村民李齐明来到梁园分局刑警大队,称其妹妹李月英失去音信。“听村主任说商丘发生一起杀人案,我来看看。”李齐明说,李月英圆脸、短发、不胖不瘦、脚心有两个鸡眼。

李月英1979年生,父母、姐姐、两个哥哥均务农,初中毕业后到商丘某技校学习了三个月的裁剪,曾到上海、常熟、义乌打工,在义乌一家服装厂的车间加工衬衣。李月英的父亲李修本记得,当时22岁的李月英到商丘转乘去义乌的汽车,离家时提着一只旅行包。

李修本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警方随后让他看了尸块的现场照片,“光让看照片,天热尸体高度腐坏,当时没法认尸体”,“DNA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公安才确定是我的孩子”。

2003年12月26日,梁园分局据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进行的DNA鉴定结果,认定碎尸案中的死者为李月英。

犯罪嫌疑人曾被排除嫌疑 后写下5份亲笔供词

李修本在寻找李月英的下落时,曾问到了她的初中同学杨春明。

杨春明为桑堌乡杨庄村人,与李月英同龄,两人都曾在夏邑一中求学。杨春明说,初中毕业后没再见过李月英,直到2001年才开始联系。这年8月的一天下午,身在老家的杨春明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她说‘我在商丘,想去义乌打工,不知道能不能买到车票’。我说‘你要是买不到票就去我租的地方住,钥匙在门市部,你去拿’。她说‘嗯’”。

“门市部”,为杨春明的哥哥杨波涛的某家电品牌专卖店。杨春明2000年到店里帮忙,租住在商丘睢阳区周园村的民房里。2001年的五六月份,李月英在杨的租房处住过两天。

杨波涛1977年生,身高178cm左右,父亲为小学教师、母亲务农,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199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1999年与大学时谈的女朋友宋某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内合开了家电专卖店。宋某称,专卖店2000年4月起盈利。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01年他与杨的姐姐结婚时,杨波涛送了一套音响,“进价都4000多元”。

2001年9月10日,杨波涛首次接受梁园分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称认识李月英,不过李月英8月13日并未联系过、找过自己。警方当时还问他“李月英在商丘有啥熟人没有”。

杨春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李月英有个安徽的男朋友,叫老九,21或22岁,义乌打工时认识,遭到李月英家人的反对;2001年,“老九”来商丘找过李月英。此后,警方曾向杨春明详细询问“老九”的情况。“我二儿子去安徽找过他,当时他去打工了,他娘在家,说他没上商丘去。法律上我不懂,公安都排除他(的嫌疑)了,我相信公安。”李修本说。

商丘市中院曾主持公检法召开了一次座谈会,案件侦办人员回忆,“当时经过调查,被害人家人说被害人不愿意家里的这个对象,我们目标转移了”,“案发后,把目标锁得很广,最后也把杨波涛排除了,后来又查到了杨波涛”。

2003年12月27日、29日,杨波涛又被叫到梁园分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

“通过对李月英生前活动情况及社会关系调查,发现杨波涛有重大杀人嫌疑,我局遂于2003年12月27日依法对杨波涛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通过对杨波涛的询问,杨波涛拒不交代,此案一时陷入困境。我队干警通过外围调查,也未取得任何突破。”梁园分局的一份《“2001.8.16”碎尸案侦破过程》显示,2004年6月11日,该案原侦办人员将杨波涛“仍拒不交代”的情况汇报,“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对此案强力攻坚”。

2004年6月15日,杨波涛开始向警方交代其强奸杀人并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此后几日连续交代详细犯罪过程并写下亲笔供词和悔过书。“我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她说准备去义乌、买票买晚了准备到我妹的租房处住一晚上。我和她提着行李,到了房间内,当时天热穿得比较少,我突然产生了占她便宜的想法。”杨波涛写道,他将李的双手捆住,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月英要告他强奸,他掐她的脖子,一分多钟后她就“不动弹”了。

杨波涛向警方交代,当晚他回到门市部后极度恐惧和后悔,第二天购买黑色塑料袋、手套、胶带,用刀和锯将李月英分尸,骑自行车抛尸。

写下5份亲笔供词,2004年6月27日杨波涛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7月29日梁园分局向梁园区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5年7月25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8月8日商丘市中院开庭审理。

新闻聚焦

2012年3月14日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而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抗诉、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1次。“本案如果没有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结期限,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次判决均被高院撤销

检察院最终决定撤诉

2005年起,这起杀人碎尸案进入了一审判决、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反反复复之中。

2005年9月1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波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12日的上诉状中,杨波涛称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因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像灵魂飞出去一样;我失去了一切。”他在上诉状中写道。

2006年6月7日,河南省高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省高院对商丘市中院的一份该案发还提纲上,省高院认为有几个问题不明:“杀人分尸现场是否是杨春明的租房;杀人的菜刀、被害人的物品需要查清去处;对抛尸现场提取的指纹应查清是何人所留;查清作案时间杀人时间是2001年8月13日晚还是8月14日晚;被告人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逼供和诱供情节,请查清。”

2006年7月26日梁园分局在一份《情况说明》中写道:“杀人分尸现场是杨春明的租房处;杀人分尸时间是2001年8月14日晚;杨波涛杀人所使用的刀以及被害人的物品均无法查找。我局在办理杨波涛故意杀人一案中,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节。”

2006年7月4日梁园分局刑警大队还作出另一份《说明》:“2001年‘8.16’杀人碎尸案,共发现两处抛尸现场,其中第二现场发现三包尸块,在最东端的一包(装双上肢)的外层塑料袋上,经技术显现,显出一枚指纹,经对杨波涛十指作比对鉴定,无法认定同一。”

2006年10月16日,商丘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院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12日,商丘市中院判处杨波涛无期徒刑。杨又提出上诉。2009年9月26日,河南省高院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4月6日,商丘市中院开庭审理杨波涛案,一直未下判决。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8月26日,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起诉。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news/yaowen/2014-02-10/28025.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