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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规范

11月20日,新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山东省消防条例》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自颁布实施以来,条例对维护消防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居住场所火灾频发、监管责任不清、基层消防力量薄弱等问题亟须解决。为解决我省消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共77条,主要针对消防安全职责、公共消防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作出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说,条例理顺消防工作体制机制,明确重点监管部门和单位职责,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消防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围绕强化火灾预防、防范化解消防隐患风险,条例明确,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设施用地、供水、通信、消防通道以及相关设施正常使用。回应社会关注,条例规范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停放、充电行为,要求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根据实际增建、改建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围绕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法律规定的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加强健康监测,保障其与高风险职业特点匹配的权益。细化和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职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协助开展消防业务受理、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火灾隐患登记和火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根据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条例还补充设定处罚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等车辆违规停放、充电,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以及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足,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等行为设定处罚,确保制度落地。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王发江表示,将以条例为遵循,推动构建“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单位主责”的责任闭环。“我们还将出台条例配套执法制度,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优化涉企消防检查流程,既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刘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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