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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中国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旨在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场。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截至2015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143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对现有《基金法》、《暂行办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相关指导;最后,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是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能够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行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走规范、合规的道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在私募基金的各个环节中,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说,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体现。现阶段,私募基金募集环节暴露的主要问题包括“募管权责不清”催生行业乱象、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监管存在缺失等。本办法的实施,可以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自律监管的依据,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的教育。

《募集行为办法》从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限制、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合同签署,三个维度层层递进,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

第一,明确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的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等信息;第二,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针对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保证私募性;第三,经过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推介与投资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由投资者客观自愿地表达投资意向,募集机构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揭示基金所涉风险,募集机构须经合格投资者实质审查后,方可签署合同;第四,设置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制度安排,进一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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