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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实现景区土地 和建筑物等的公益性
《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徐州日报讯(记者 魏宁)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并解读条例的内容。

据介绍,该《条例》已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制定,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一部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解决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提出了景区内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使用的原则,保证景区内非经营性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公益性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秉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一批品质优良、文化深厚、设计精致、美誉度高的景区相继建成。景区建的好,更需要有效的管理,因多方面的原因,各地在景区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几年的调研和论证,制定了本《条例》,《条例》共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樊建介绍说,该项立法的突出特点是紧紧结合我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现状,发挥立法引导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作出了创新规范。

根据景区的功能特点,为了保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的公益性质,实现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等资源的公益性,《条例》草案将“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体现公益”作为立法的原则。为了保证景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被随意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条例》第九条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该条作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对于占用核心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须由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于占用非核心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须报人民政府决定。

为了防止景区内国有建筑物被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防止擅自出租和长期出租,杜绝公产私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我市有关文件精神,《条例》在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景区内国有建筑物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区功能确需转让、出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拍。经批准,准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樊建介绍说,本《条例》规范的重点对象是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和建筑物,为了保证该《条例》的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强制性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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