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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动自行车使用满10年需注销登记

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转移登记、车牌补换领等管理事项作出新的规范要求,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号牌前,可以凭购车发票或者交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受理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由交管部门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登记时,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的,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以上任一情形,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交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所有人居住地迁移至省内其他城市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交管部门申请转入变更登记。申请时,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交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原号牌,重新核发本辖区号牌。对改变已登记的车辆外形、结构的,车辆技术参数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及其他不合法情形的不予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所有人居住地交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并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让协议。省外电动自行车迁入本地的,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使用满十年、报废或者不再上道路行驶的,迁往省外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电动车牌补换领,交管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原登记信息及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号牌损坏的,应当收回损坏的号牌。查验车辆时发现车辆所有人、技术参数等信息与原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等情形的,不予补换领号牌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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