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在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按照我市《关于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工作联合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查处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件一
徐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苏C35**2等43辆车在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标气瓶气体通过可控三通装置连接到采样管的方式稀释受检车辆尾气,使尾气超标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中第三条“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情形,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
【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一起通过群众提供举报线索查处尾气排放检测的弄虚作假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既危害我们的蓝天白云,又扰乱检验市场秩序,且该行为还具有隐蔽性强、随机性强、证据易销毁等特点,单凭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很难完全清除毒瘤,这就需要强化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踊跃举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让污染无处遁形,让蓝天不再蒙尘。
案件二
邳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存在明显可见烟度的柴油货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省机动车排气监管平台对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辆柴油货车检验过程数据中不透光烟度值数据异常,远程调阅以上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画面,发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结果判定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
【案件启示】
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数据战队,积极推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的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智慧管理效能,依托大数据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线索筛查,结合调阅监控视频识别异常检测行为,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始终保持对机动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严管严查的基调,让移动源“黑尾巴”无处遁形。
案件三
徐州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取样探头在明显插入不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助力国三柴油货车淘汰,通过省机动车排气监管平台对国三柴油车的检测数据进行筛查研判。经排查,徐州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3辆国三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中,不透光烟度值数据异常。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属地部门通报后,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开展暗访、核查工作,在现场测量尾气取样管长度的同时,调阅目标车辆检测过程视频监控画面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在对3辆国三柴油车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仅为120mm,插入深度明显低于标准规定的400mm,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
【案件启示】
国三柴油车的排放标准较低,其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显著影响。国家和地方纷纷出台相关淘汰补助政策,从源头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动运输结构的转型升级,在提高运输效率的同时降低柴油车对大气的污染。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核查国三柴油车的异常检测数据,倒逼检验机构规范检验行为,助力国三柴油车的淘汰工作
案件四
徐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长不符合标准要求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过程中多辆车的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时间均低于10秒。执法人员调取检验视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经查看视频,发现有516辆汽车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时间均低于10秒,每辆车的底盘部件检验员与引车员为同一人,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存在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检验标准的要求,缩短检验时间,对车辆底盘部件的检验不规范,造成大量机动车不能得到规范全面的检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机动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开展人工检验活动,不得减少、遗漏相关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手段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五
徐州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3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三部门联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徐州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为车牌号宁AL9**9和新489**4的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有路试坡道驻车情况的检验数据及结果,该机构无驻车坡道设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路试驻车制动性能限制只用牵引检验法,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该机构因使用系统默认设置,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不细致,造成超范围出具报告,机构应加强对特殊车型报告的审核,避免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
信息来源:市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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