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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立法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原题:江苏将立法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违法开挖地下室最高拟罚30万元

近年来,全国多地爆出房屋一楼业主私自向下开挖“地下室”引发其他住户担心,甚至造成险情,受到广泛关注。11月25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该行为明令禁止,同时规定,违法设计、施工者最高将面临30万元罚款。

记者获悉,该草案中,明确将“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除此之外,被禁止的还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改变外立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同时根据草案,违反该规定的个人最高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如单位违反则最高将面临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草案除了明确禁止行为,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对房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等。

对于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养老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房屋,草案规定所有权人应当在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房屋外墙、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门厅等部位,以及空调外机架(罩)、晾晒架、雨棚等外墙附着物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档案。同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十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此外,草案规定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消险解危等内容。明确房屋具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万承源)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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