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具有怎样的制度优势?电商平台等企业数据安全应如何予以保护?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版权问题应如何解决?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数据开发利用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在江苏徐州举行。来自政府部门、行政司法机关、高校及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围绕数据开发利用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此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
发挥登记制度优势
近年来,数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搭载数字化底座的新模式、新应用和新场景层出不穷,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与会专家表示,我国当前正在探索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与试点实践,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提供了制度基础。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李丰刚表示,数据这一新型要素,因其固有的特性,在传统产权制度框架下面临确权困难、流通障碍、权益保护缺位等诸多困境。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传统“数据”与“知识产权”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针对数据要素特性所设计的创新制度。它通过“可信登记”的方式,为数据处理者的投入和智力成果提供有限排他、可验证的权益保护,从而在保障权益与促进流通之间找到平衡,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2022年,江苏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区。随后,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部署,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尝试新的工作路径。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副处长彭鹏介绍,为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该局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转化运用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着力提升企事业单位对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对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先行试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和指导,引导其成功完成江苏省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转让交易;牵头起草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徐州市地方标准,为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指导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截至目前,徐州市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167件,其中139件已发证。”彭鹏表示。
完善刑法规制体系
如何完善刑法规制体系以保障企业数据安全,近年来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数据作为企业核心资产,面临着泄露、篡改与垄断等风险。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王涟平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在保障企业数据安全方面存在法益界定模糊、罪名适用争议等问题。她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构建企业数据安全刑法保障体系。通过明确数据犯罪的法律责任,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减少法律不确定性;通过严厉的刑罚对潜在的数据犯罪者形成威慑,降低其犯罪动机,保护企业数据安全。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李万高同样谈到,当前,电商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电商内部人员窃取商业秘密等以数字技术为手段、违背信义义务、借职务便利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频发。此类犯罪借助数字技术突破物理边界,手段多样、隐蔽复杂。而我国刑法对财产犯罪、计算机犯罪的评价及单位犯罪认定标准,难以适应此类犯罪。他认为,应进一步解构技术权力与法律责任的对价关系,重塑背信犯罪教义学根基,提供适配且谦抑的治理方案,即建立“前置法补强-构成要件调适-责任分配革新”的阶梯式治理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构建AI版权保护规则
随着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不断演进,现有版权法律体系在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逐渐暴露出概念界定模糊与规则适用乏力的问题。
新疆师范大学讲师严孝珍表示,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之争中,核心争议点在于此类内容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技术层面的核心难点在于生成过程的“黑箱”特性导致行为归属难以界定。严孝珍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难以有效回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带来的权属认定困境的背景下,亟须对著作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系统性修订,以增强法律概念的包容性与规则适用的针对性。首先,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设“非自然人创作成果”这一独立类型的作品表述;其次,在作品构成要件方面,应适度弱化“作者个性体现”的主观标准;再次,为解决现行制度中责任归属不清的问题,可在法律条文中引入“实际控制者”概念;最后,建议在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构建,铜陵学院副教授蒋帛婷提出体系化重塑与优化的四大路径:第一,推进针对性立法与修法,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范围,并完善其“可著作权性”的判断标准;第二,构建以创作贡献度为导向的权利分配原则,综合技术投入、资源投入、创意贡献等多维指标,并完善权利推定规则以适应技术动态发展;第三,科学界定保护的边界与限度,细化独创性审查标准,并重构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第四,健全权利救济机制,优化针对技术特点的证据采集制度,构建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设立专门的赔偿评估机构以准确量化损失。
“数据的特殊性超越了传统法律认知框架,导致数据确权、流通与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期待业界同仁继续深化合作,共同为构建数字时代的法治中国贡献力量。”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建文表示。
信息来源:江苏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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