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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年,徐州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送线索,对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淘宝店铺内“专利交底书撰写代写申报包受理 智能制造 高新设备 实用发明外观”商品页面中图案使用“”“发明专利挂发明人实用评审保研加分第一二三发明人包授权发明”商品页面的名称及图案使用“专利挂发明人”用语。当事人店铺自2024年8月起提供上述2项服务商品,共销售7单,涉及专利申请8个,销售收入1380元。网页中的2个图案由徐州某公司制作,制作费600元。当事人商品页面图案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标志“”,商品名称及网页图案使用“专利挂发明人”用语,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七条规定。名称中的“包授权发明”用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淘宝店铺商品中图案使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淘宝店铺商品使用“专利挂发明人”“包授权发明”用语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广告制作者徐州某公司另行立案处理。
 

案例二
 

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接收的检验报告,对丰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自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60型财富系列和80型百福临门系烟花爆竹进行销售,检查时已全部售出。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涉案产品引燃时间、单筒壁厚、筒体间不应该安装隔板等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烟花爆竹货值8040元,违法所得804元。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案后回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
 

沛县市场监管理局查处徐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对徐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检验的车辆中有516辆汽车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时间均低于10秒,引车员与检验人员为同一人。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对上述516 辆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所出具的516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为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所得为72240元。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并通过对检测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明确每个检测步骤的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
 

案例四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县公安局对徐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直播销售的“FILA”牌服装产品,经权利人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属假冒产品,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涉案服装的实际销售金额为69608.53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案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局信访件内容,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邳州地区唯一一家具有代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办理资质的单位,其在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提供日常管理和合规培训等有关服务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自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以办证费的名义向39位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管理费1378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邳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退款期限内退还69540元,未退68320元。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具有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等情节,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32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经后续调查,当事人未再有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六
 

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的配料及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烟酰胺,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烟酰胺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为1.12×103mg/kg,超出国标规定。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已知晓上述食品中含有烟酰胺的成分,但未如实在食品标签中标示。货值金额35024元,违法所得为3761.1元。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经营的上述食品的配料及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烟酰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61.1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797瓶,罚款70048元的行政处罚。经事后回访,未发现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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