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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的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3月13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蚊香商品6502桶、杀虫气雾剂商品4983瓶。涉案商品外包装上采用并列“超六”“威号”两个竖排注册商标+“狮子头(类似)+盾牌”组合结构的图案,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814263号注册商标在使用方式和整体效果上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0837.38元,违法所得2414.24元,其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837.38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商品生产厂家违法线索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弱化了品牌辨识度,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先暗访后明查,一举端掉暗藏在物流园内的仓库窝点,起获扣押了超万件的违法商品,有效地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有力地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声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案

2023年5月25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采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店铺的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其中,联系微信刷手两名,共刷单1808次,花费316617.22元。从拼多多平台刷单15480笔,花费66779.04元。

当事人还采取篡改生产日期的方式,将419盒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酵素果冻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共计销售额3344.35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9149盒,没收违法所得3120.59元,合计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于这起虚假宣传、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案件,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步处罚,对存在类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10月23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张贴了其销售水质处理器宣传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电解氧化水“对割伤、烫伤可止血、杀菌、防感染,可防止牙周炎、口腔溃疡”、“用电解氧化水泡香港脚、手癣、脚癣可很快痊愈”等用语。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特别是防范意识薄弱、关注自身健康的老年人,更是执法保护的重点群体。打击针对老年人诈骗,坚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27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洋河”、“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洋河“海之蓝”(绵柔型42%)白酒、洋河“天之蓝”(绵柔型42%)白酒、洋河“梦之蓝”M/3(40.8%)白酒、标注“茅台”注册商标图案的“茅台内供酒”(53%vol),分别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销货票据(记录),其销售涉案白酒的经营额应按照标价和实际成交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684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7瓶,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展示出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做出的努力,体现出保民生、重民生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厘清市场良性竞争的合法边界。

 案例五: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产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9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五金产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印有“悍高HIGOLD”商标的N2.0固定式阻尼铰链,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12箱,共计2400个,进货单价1.85元/个。已销售8个,销售价格为2.3元/个,违法所得3.6元,非法经营额为552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品质和服务。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面对此类违法行为,继续从严打击,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六: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气站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减压阀案

2023年6月29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气站销售的液化气减压阀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案涉20个JYT0.6-1/2型号液化气减压阀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35844-2018要求,货值金额为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减压阀,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减压阀,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减压阀是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关键设施之一,如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终端用户使用时将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减压阀的违法行为,排除了风险隐患,增强用户的安全感,全力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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