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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全面建立市场监管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深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基准(二)》的出台意味着我省实现了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覆盖。

2022年底,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等五个领域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此次出台的《基准(二)》在沿用《基准(一)》制定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拓展,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覆盖广。《基准(二)》共涵盖价格、直传销、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十个领域26部法律法规规章,实现了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覆盖。

二是标准明。《基准(二)》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等六个方面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确保基准管用好用。

三是条件细。围绕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当事人的违法次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等多个判定因素,重点明确违法行为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

四是要求严。为进一步指导执法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省市场监管局在印发《基准(二)》的同时,结合执法实际提出四点适用意见,要求执法人员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准确理解、科学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防止出现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此外,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还分类建立了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其他方面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重点规范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及清单,并联合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探索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和清单,强调“非必要不实施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积极推进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对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较大数额罚没款”标准、举报奖励程序、举报奖励文书制作等予以规定,为依法发放举报奖励建立基准。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指导力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充分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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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全文

信息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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