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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举办《关于传销案件的律师辩护思路分享》业务培训会

黄淮网(宋梅 宋玉龙) 6月5日下午,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举办本年度第九次法律业务培训会。京衡合肥所宋玉龙律师,做了主题为《关于关于传销案件的律师辩护思路分享》的专题分享。

本次专题从针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辩护、从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时间差辩护、利用5年以上与5年以下的情节辩护、量刑上的重复评价辩护、重视鉴定意见的审查五个方面来分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律师辩护思路。

01针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辩护

传销案件只对组织者、领导者量刑,司法解释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实际中有大量的普通参与传销的人,也以犯罪论处,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无罪辩护思路都涉及被告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02从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时间差辩护

很多参与传销的人,都是听别人介绍而参加的,一开始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而是在参与的过程中一步步做大,实践中的公诉思路均将全部犯罪数额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数额,但严谨的看应当先界定成为组织领导的时间,并以此为节点计算之后的数额

03利用5年以上与5年以下的情节辩护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人数在120人以上很容易构成,但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很少,常见传销中存在虚拟账户,但是虚拟账户不等于人数,一对一取证也不可操作,所以利用虚拟账户和真实人数的不同,可以降低量刑范围。

04量刑上的重复评价辩护

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这种的情形。比如,被告人在直接或间接收集资金1000万元的情形下,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他行为,假设法院认定直接或间接收集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法院不能再对直接或间接收集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进行评价。

假如法院再行评价此行为认为量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违反了禁止量刑上重复性评价的原则。

05重视鉴定意见的审查

传销案件人数多、资金流向复杂,为了方便公诉,检察机关几乎无一例外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提起公诉,律师辩护应当重点就电子数据的来源、送检、数据库真实性、鉴定资质等方面审核。

京衡合肥所秉承京衡律师求真、务实的传统,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分享会,总结经验方法,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不断研发法律服务产品,以更专业的水准,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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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