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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文:重金引进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

 1月9日,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发布《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制度,打造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其中国家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的人员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和铜牌的人员。省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技能类奖项获奖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情形。

全职引进是指本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为“本市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手续,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柔性引进是指本市单位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且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属于技能技术职业范围。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支持全职引进的技能人才在青岛安居,对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技能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个人30万元和20万元安家补贴。

第五条 对本市单位全职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全国技术能手和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给予6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给予80万元奖励;

(三)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本市单位柔性引进国内外技术技能专家来青创新创业,协议年度薪酬达到30万元以上的,在协议期内每年按照其年度薪酬的20%给予聘任单位薪酬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实施

第七条 奖励实施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奖励工作按照个人(或单位)申请、材料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安家补贴申请。安家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出,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安家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审批表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须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引进人才试用期满单位鉴定考核意见表;

(五)申请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书或文件。

第九条 奖励申请。奖励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出,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审批表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须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引进人员试用期满单位鉴定考核表,或者自主培养人员最近年度单位鉴定考核表;

(六)申请奖励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书或文件。

第十条 薪酬补贴申请。薪酬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薪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内外技能专家认证或聘任证明;

(四)聘用合同或协议;

(五)薪酬发放的银行凭证或纳税凭证。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奖励(补贴)申报材料由工作单位、主管单位或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人才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在专家身份确认、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中未发现影响奖励(补贴)实施工作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单位和人员申请的奖励(补贴),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个人因同一事由获得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后又获得更高层次奖项的,按照补差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奖励(补贴)项目申请起始时间分别按照青发〔2018〕26号、青厅字〔2018〕33号文件发布时间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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