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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公布

10类群体明年起享医保新政福利

徐州日报记者 雷英

11月8日,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徐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7月出台实施意见。我市出台文件落实,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完善,更是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的现实需要。

救助对象从8类增加为10类

《办法》调整优化了救助对象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从8类增加为10类。具有当地户籍,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救助水平和比例更合理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等10类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救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统一救助限额。10类救助对象和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10类救助对象普通门诊费用的救助限额统一提高到10000元。

省内“一站式”结算全面实现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直接救助,应救尽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一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之后,就可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省内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市内“先诊疗后付费”,不需个人跑腿垫资。依托“15分钟医保服务圈”开展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业务,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我市现行的《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制定于2017年,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因此,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现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将会对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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