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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案一审宣判:给未成年人文身,侵权!

本报讯 (记者 顾敏) 6月1日是国际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日。当天,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我省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

 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顾客为未成年人。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还认为,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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