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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首部地方性法规《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诞生记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审查批准了《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自2016年2月2日起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专列”的正式启程。

  这部法规的出台倾注了市人大及有关部门的大量心血,凝结着各方的智慧力量,是我市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立法之行 步履初启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而具体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则由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法之行,任重道远。为承接地方立法权落地,市人大常委会顺应形势要求,主动作为,积极谋划,大力夯实工作基础,稳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做好地方立法准备工作,组建机构、配备队伍是当务之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向市委报告,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并成立法制委员会,具体承担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协调等工作任务。市委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设置方案,法制委员会经2016年初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从基层遴选了两名法律专业公务员、从机关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积极为地方立法工作做好组织准备。地方立法对我市来说是个全新的课题,立法质量和能力是摆在市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严峻考验。立法先懂法,结合本地实际和外地经验,市人大常委会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先后举办两期专题立法讲座、3次组织人员到全国人大、省人大参加立法法培训,多次到省人大法工委和合肥、淮南等地考察学习立法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外出考察、举办专题讲座等一系列重大举措,锤炼一支素质过硬的立法人才队伍,为强化地方立法的智力支撑提供了有力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提高立法能力,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先后起草了淮北市地方立法流程图、立法计划编制、法规案审议、立法专家顾问、立法联系点等制度。一系列地方立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为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顺应期盼 聚焦热点

  起点高还要定位准。如何把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立法对象?如何选准立法项目?同样是摆在市人大常委会面前的挑战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以多元的参与机制广纳民意。为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2015年8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积极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征集立法项目座谈会,就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为找准问题、切中时弊,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听取了有关立法项目名称、必要性、解决的问题、主要内容等情况的汇报。经过深入分析论证,摸清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推进,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凸显,如主城区人口密度过高、道路交通拥挤、基础设施不完善、地面地下建设不匹配,乡村规划缺失、建设无序等,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解决问题,将制定《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以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广开言路 科学立法

  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实情民意,是我国制定法律的一项指导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牵头组织实施,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市直部门、县区政府、街道社区、企业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十余次,向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驻会委员、各办事机构以及市政府办(法制办)发送了征求意见稿三十余份,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发扬了民主精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信息。”“城乡规划应体现时代特征,体现中央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我市城乡规划立法,要注重保留历史记忆,记得住乡愁。”这些真知灼见,真正实现了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市政府特别重视立法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条例》初稿。5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初审,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后,在《淮北日报》、淮北人大网、淮北市政府网全文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群团组织等市直三十余家单位,以及立法顾问、语言文字专家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等书面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法工委还专门将《条例(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听取意见建议,寻求帮助指导。在综合各方面300余条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修改,较好地充实完善了《条例(草案)》二审稿,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9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高票表决通过《条例(草案)》。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人大审查批准。

  严格的程序是立法质量的保证。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省人大立法条例和市人大立法规程规定,亦步亦趋、不走捷径。据统计,条例先后经常委会会议审议2次、主任会议研究3次、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5次,立法专家论证会1次,座谈研讨会15次,征集意见建议300余条,修改近40次。《条例》整个立法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特色鲜明 理念先进

  《条例》的出台要解决哪些问题、缓和哪些矛盾?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此极为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将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项目时,就制定立法原则:要结合本市实际,充分彰显地方特色,立出一部管用的法。理越辩越明,吸收意见、探讨座谈、调查研究……总体思路变得清晰明了,最终形成了共六章五十六条的《条例》。《条例》鲜明的特色和进步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贯彻中央精神,注重前瞻性。条例倡导绿色发展,建设海绵城市,加强城市设计,保存历史记忆。这一系列的规定,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做到了因地制宜。二是突出规划统领,强化约束性。把“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编制确定强制性内容,未按规定程序、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功能。三是扩大公众参与,提高透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向社会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建设工程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项目,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促进解决“断头路”、停车难、“马路拉链”等热点难点问题;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矿产资源开采按照保护生态、先征后用、先搬后采的原则实施,对采矿区以及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徒法不足以自行。将良法转化为善治需要社会各方切实遵行,以实际行动将良法落实到社会实践中。“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宣传,严格遵守执行,切实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科学协调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方宗泽在《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提出了明确要求。(淮北新闻网)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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