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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使用、维保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来源: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作者:  时间:2025-10-30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以及徐州市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开展了全市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共计查处电梯使用、维保领域各类违法违规案件32件。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将近期查处的电梯领域一批违法案例公布如下。各相关单位务必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 例 1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场所使用非法制造杂物电梯案
 

2025年6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鼓楼区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1台杂物电梯正在使用,未能提供杂物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在用杂物电梯铭牌信息不全,特种设备代码无法明确,经对当事人使用的杂物电梯主要部件进行确认,认定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及《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要求。当事人未对使用的杂物电梯申报检验,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5日,当事人对该未经检验杂物电梯拆除整改。

警 示:餐饮行业使用的传菜电梯属于杂物电梯,部分使用单位认为传菜电梯不载人而忽视其安全管理。传菜使用的杂物电梯虽然不载人使用,但仍存在对使用者造成剪切的风险,尤其是私自制造的杂物电梯,主要的保护装置缺失,更易造成使用者人身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明确将杂物电梯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使用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验。
 

案 例 2  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5年6月,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实施检查时,发现现场无施工人员,一台新安装的电梯正在运行,居民正在使用。经核查,该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安装单位即交付使用单位使用。该电梯安装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警示: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电梯生产单位交付电梯时,应提供结论为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案 例 3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单位违规使用报停电梯案
 

2025年8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电梯使用单位被困电梯乘客救援电话,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困人员已安全脱困。经查发现该单位困人的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处于停用状态,当事人在该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处于停用状态且未经年度检验的情况下,将其投入使用。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电梯使用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案 例 4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邳州市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无纸化维保照片与现场不一致等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电梯维保质量与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有效的维护保养可以减少电梯故障率,延长电梯使用寿命。维保过程弄虚作假行为直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保单位要摒弃侥幸心理,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不折不扣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做细做实。
 

案 例 5  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违规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案
 

2025年4月,丰县市场监管局对丰县某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徐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5台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正在使用。经查,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落实主体责任,未能按时报检,电梯超出检验有效期依然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6月,丰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物业公司为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或检测,未经检验或检测的电梯应停止使用。同时要组织电梯安全员定期巡查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排除故障。

案 例 6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5年2月,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睢宁县某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徐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维保作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记录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使用等工作。非专业人员操作不但危及个人安全,更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信息来源: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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