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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医疗纠纷处置 医院不得擅自进行万元以上赔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5

 近日,对于如何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好和谐医患关系,山东省有了明文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意见》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调解;院内调解无法和解的,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患方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向属地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严禁医疗机构未经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理等法律程序,擅自进行1万元以上的赔偿。

对“医闹”、暴力伤医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事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不得“花钱买平安”,不得“妥协换和谐”,不得“赔钱求解决”。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否则强制移出。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对在医疗机构设灵堂、拉横幅、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堵门堵路、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经劝说无效的,依法及时、果断带离驱散;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活动无法进行,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公安强化打击力度,加强侦、捕、诉衔接,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原标题:山东发文明确医疗纠纷处置 医院不得擅自进行万元以上赔偿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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