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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将筹集16万套租赁房源 合同期内不得单方涨租金

   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正式挂牌,线上服务平台年底前上线、筹集集中式租赁住房16万套……10月30日,合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住房租赁试点将有新举措。

  【平台】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已挂牌

  一直以来,作为市场行为的“住房租赁”,政府都是扮演着“裁判员”的角色。成为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后,合肥市首先要搭建起平台,主动参与到市场行为中。

  10月26日,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揭牌,该公司主要任务是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的房屋租赁工作,负责市级建设、划转和盘活的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合肥市将以市本级及主城区各区、各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在今年年底前,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将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与此同时,各区、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区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之前,各区、开发区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全市区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线上服务平台年底前亮相

  在“互联网+”时代,绝大多数承租人选择“线上租房”。对此,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应运而生。该平台还具备“监管”功能,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

  按照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须上线运行。实际上,该平台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几天前,合肥市与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签署协议,后者将以全方位综合金融支付服务,连通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为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便捷的个人、企业身份认证和综合支付等普惠金融服务。

  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上线后,将国有租赁房屋(含公租房)、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屋、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等各类房源纳入平台统一监管。通过房源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强化住房租赁交易安全,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

  【房源】筹集集中式租赁住房16万套

  在搭建平台的同时,合肥市已着手筹集房源。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将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到2020年,力争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

  按照《通知》要求,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是筹集“房源”的重要渠道,合肥市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2017年,供应租赁住房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00亩,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不少于6000套。同时,合肥市将探索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为解决新引进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问题,“人才公寓”正在马不停蹄建设当中。

  今年年底前,合肥市将完成11宗土地上市供应,其中高新区、新站区和蜀山区等7个项目实现开工建设。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人才公寓1万套左右。

  支持房企未来“租售并举”

  住房租赁试点,并非是政府唱“独角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个人都将参与其中。以往,房地产企业都是单一的开发销售模式,今后则将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通知》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对于中介和物业而言,在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的同时,也将享受到“福利”。对年居间服务超过1000套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年居间服务超过100套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将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此外,合肥市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权责】合同期内不得单方涨租金

  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在《通知》中,对各方权责也进行了规定。对于守信和失信行为,将有“红名单”和“黑名单”进行应对。

  合肥市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施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建立“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将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合肥市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住房租赁企业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擅自改造非居住类住房用于出租居住,不得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扶持】各方可享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房屋租赁税里面含了多种税项,个人租出住房同样要交税。为了鼓励各方积极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合肥市将在税收上提供不同程度的优惠,并将研究制定财政奖补政策。

  《通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按照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月租金30000元以下的,实行4%综合征收率;月租金30000元以上的,实行8%综合征收率。房屋租赁中介企业以中介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且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用于长期对外出租的,若将产权证办到企业名下,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计算月租金收入。

  此外,合肥市将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对开展租房租赁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财政奖补支持。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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