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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土局知错不改不实质性撤销《遗失公告》

 泰州市国土局知错不改不实质性撤销《遗失公告》    发表时间:2017-02-05 14:39

JSTZ17给领导留言:

江苏省国土厅领导好:

我们是泰州市明珠小区业主,今向您们举报:泰州市国土局与不法开发商恶意串通,公然发布虚假《遗失公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知错不改,至今拒不不纠正的违法事实。

一、国土局公开造假原土地证的事实

、原 327 号土地证已注销: 2015 年 12 月 17 日,泰州市国土局通过信息公开告知明珠小区业主:“泰州国用 2001 字第 032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发布虚假《遗失公告》: 2016 年 月 19 日泰州市国土局与不法开发商史某(劳教 年释放)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在其官网上公开发布虚假《遗失公告》,称“ 327 号土地证”不慎遗失,将补发。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举报: 2016 年 月 日,明珠小区业主到国土局举报: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权;用已注销的“ 327 号土地证”复印件(无“注销”字样),冒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局 月 13 日答复:“所举报‘ 327 号土地证’的两种复印件,分别为注销前、后不同状态,皆为真实”。即,其知晓事实。

、向社会发布的《遗失公告》生效、“补发”了“ 327 号土地证后”,又不明不白地删除,至今知错不改,不发布撤销公告——撤销其法律效力:愤怒的小区业主们向国土局质疑后,发现此《遗失公告》从国土局网站突然不翼而飞,国土局却假惺惺说明:“我局知错即改,撤回了该遗失公告”。我们至今未见撤销公告——撤销《遗失公告》的法律效力,未看到给社会的交代!属典型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撤销《遗失公告》的法律效力,依法应自发布的第一天起,而非自撤销之日起。

三、我们强烈要求:江苏省国土厅对泰州市国土局弄虚作假、知错不改的违法乱纪、乱作为、不作为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

、履行查处该违法违纪事实的行政职责:对国土局及相关责任人捏造事实,发布《遗失公告》的违法事实立案查处;

、责令泰州市国土局立刻发布撤销公告,依法撤销该“遗失公告”,并应追溯到发布的第一天;同时发布公告:据此补发给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第 327 号”无效;不动产登记簿由发布《遗失公告》后的“正常状态”,仍恢复到此前的 2004 年“注销”状态。

如此简单明了的违法违纪、乱作为、不作为事实, 亵渎了最起码的公理、党纪国法,属上级执法查处等职责。 我们向国土厅自 2016 年 10 月份多次口头反映,至 12 月份之后的三次、共 封举报信,至今尚未得到任何查处和纠正结果。

敬请国土厅领导答复。

 

 

2月9日补充:

一 、 泰州市国土局依据虚假“遗失公告”补发了 327 号土地证。

1 、由虚假遗失公告 “公告期满示有异议,我局即行补发上述不动产证书” 的表述可知,国土局发布虚假遗失公告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给开发商补发 327 号土地证。

  

 

2 、泰州国土局实施了补发行为。 2016 年 9 月 9 日,明珠小区利害关系人从国土局查阅的信息表明, 327 号土地证的注销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即同一个证件存在两次注销的事实,显然后一个行为是因国土局依据虚假遗失公告补发证件所带来的违法后果。

 

二、原 泰州国用( 2001 )字第 0327 号土地证内不存在未分割的土地。 2015 年 12 月 17 日国土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可证明原 327 号土地证内不存在未分割的土地。

 

 
留言反馈单位反馈
你们反映的情况已获悉,我局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关于撤回遗失公告的情况 2016年5月,我局在办理泰州国用(2001)字第032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过程中,发现原有的0327号土地使用证在2004年土地分割时予以注销,不存在土地证遗失问题,我局随即从局门户网站撤回了该遗失公告,此后也不存在为开发商造假补办新土地证问题,更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 2、关于明珠花园二期东南角地块登记发证的情况 原泰州国用(2001)字第0327号土地证证载598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对2004年已分割登记还剩余的135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我局申请该土地的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我局颁发了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23348号不动产权证书。针对该登记行为,明珠小区部分业主认为侵犯了他们的相关权益,于2016年9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反馈单位: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反馈时间:2017年02月09日

来源:人民网江苏视窗-给领导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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