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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实施办法:五年筹建15万套保障性租赁房

 本报讯 (记者 刘霞) 到“十四五”末,南京市将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发放租赁补贴25万人,惠及不少于50万户家庭和个人……1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值得关注的是,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居民,没有其他限制,惠及人群十分广泛。《办法》将于2月10日起施行。

 相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门槛被大大放宽。《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项目所在区无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区名下无房。符合标准的市民可通过提供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申请。

 为筹集到更多保障性租赁房源,《办法》明确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对面积也进行了严格限制。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生活和交通的便利性也将得到保证。《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发展趋势和区域存量住房状况,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还公布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持政策。在税收和费用方面,出租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将低于市场价。《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按年度或者适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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