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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男子拍下房产后反悔 25万保证金被没收

  靖江男子张某在缴纳了25万保证金后,参与一套房产的司法拍卖,并以259.2万元的价格拍下。不过,拍下房产后,张某以“房子与自己相冲”为由,不愿要这套房子。为此,靖江法院将25万元保证金没收,另外张某还可能面临“补交差价”的后果。

  9月11日,江苏高院官微发布消息称,靖江法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拍卖。该套房产评估价为309万多元,起拍价为220万元。经过第一次竞拍,靖江男子张某以259.2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该套房产。其中,竞拍保证金25万元已由张某在报名时交纳,根据拍卖公告,余款应由张某限期交到法院指定账户。不过,张某竞拍成功后一直未支付余款,经法院多次电话催缴后,仍未交纳。最后,执行人员联系张某并要求他来法院,沟通具体情况。

  “这个房产我现在不买了,所以余款我不交纳。”在询问过程中,张某以“房子与自己相冲”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交纳剩余款项。最终,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悔拍,裁定该套房产重新拍卖,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张某交纳的25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张某不得参加该套房产的二次竞买。

  法院表示,对于司法拍卖中的悔拍者,法院将会追究他的三重责任。首先,悔拍者不得参加被悔拍拍品的重新竞买。其次,悔拍者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规定,法院依法没收张某交纳的25万元保证金。对没收的保证金,将“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此外,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相关费用的,悔拍者应补差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提醒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其严肃性顾元森产,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并进行一定的心理价位预估,再参与竞买。切勿因一时冲动草率竞拍,若竞拍成功后又悔拍,将承担法律责任。(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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