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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管理经办规程出新规

 徐州日报讯(记者 陈娟)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我市出台《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自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介绍,本规程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和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具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硬、软件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实时、准确传输信息;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与从业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全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配备2名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全科医生,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医师不少于1名,配备有专业资格的护士不少于2名,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180平方米(符合区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达到有关规定标准),口腔专科门诊牙椅在5张以上;申请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与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

另外,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院应单独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等,可优先纳入。

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布局、参保人群需求、业务经办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并通过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发布公告。经办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

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进行受理,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不予受理:曾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和其同一投资(经营管理)主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和其同一投资(经营管理)主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在3年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

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责令赔偿、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措施。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经办机构应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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