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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女子患尿毒症乳腺癌 利用虚假医疗票据诈骗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她,身患尿毒症和乳腺癌,遭到丈夫抛弃,值得同情;另一边,她利用虚假医疗票据,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45万余元……

  这起特殊的案件,从立案的那天起,就注定了法律与情理“纠缠”在一起,到底如何判决,才能既彰显法律的权威,又彰显人文关怀,显示对生命的敬畏,这让法官们有些纠结了。

  如果法律允许,真不想给她定罪为治病,苦命女子诈骗45万多元

  “如果法律允许,我真的不想给她定罪。”承办仇某诈骗一案的李冬冬法官语气凝重地说。

  2015年4月的一天,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进行。

  那是一个临时借用的法庭,四名颍东区法院合议庭成员,两名公诉人,被告人是身患尿毒症和乳腺癌的仇某。开庭审理的内容是:仇某采取虚构住院治疗事实及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的手段,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达45万余元。

  可被告人的经历,却让人唏嘘。

  仇某,35岁,颍东区新乌江镇人。2007年,身体不适的她被查出身患尿毒症。透析,成了家常便饭。高额的医药费,成了家中最大的负担。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浏览网站时,看到可以制作虚假医疗票据。被病痛和医药费双重折磨的她,动了心。

  在他人的指导下,仇某一发不可收拾。至2014年,她先后20次向颍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共骗取医疗保险补偿基金452076元。2014年5月,仇某的事被发现……

  时间回到庭审现场,当时刚做过乳腺切除的仇某,身体极度虚弱。丈夫的抛弃,对她来说,又是一次重创。为了不影响仇某透析,开庭时间选择在了下午1点。不到40分钟,案件审理完毕。

  了解了仇某的现状后,合议庭对案件量刑进行了重新合议,把初定的8年刑期调整为7年。

  但是考虑到被告人不懂法律,可能接受不了这个判决结果,宣判之前,李冬冬还专门做了她的思想工作。宣判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样一个女子,让人忍不住想帮她奔波多次,为她申请监外执行

  “这样一个苦命女子,让人忍不住想伸手帮助她。”李冬冬说,虽然犯了法,但仇某在接受法律制裁时,感受到了情的温暖。

  监外执行,对于仇某来说,无疑更有利于她治疗。法官迅速拟定审理报告,建议对仇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建议很快获得通过,法官立即又委托机关事务中心对仇某的病情做司法鉴定。

  担心两地奔波仇某的身体吃不消,颍东区法院机关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北京,把仇某接到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全程陪同她做司法鉴定。

  在合肥火车站,陪同鉴定的李宾自掏腰包给了她1000元钱,这些都深深打动了她。鉴定结果出来后,颍东区法院和颍东区司法局多次积极争取,仇某监外执行的事总算有了着落。

  收监,就是要了她的命即使不能持续按期报到,也不予收监

  在法与情之间,法官遇到了另一个难题:仇某不能持续按期报到,颍东区司法局下发予以收监的建议书。

  原来,仇某为了治疗,长期在北京租房居住。每次乘火车往返,都是一次冒险。经济不宽裕加上身体不允许,持续按期报到难上加难。可若对仇某收监,无疑就是剥夺她的生命。若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而监狱不收的话,该案的执行又会陷入无限的循环往复之中。

  该建议书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法律适用的难题。因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不符合收监条件的情形,是否可以作出不予收监执行的决定,没有规定。

  为了案件的顺利执结,也为了体现对生命的敬畏,法官们没有回避。合议庭又把不予收监执行决定的建议上报到审委会,审委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不宜对仇某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近日,颍东区司法局收到不予收监执行决定书后,表示愿意继续对仇某进行管理,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编者按

  这个案件,让人们想到了一个问题:法和情,到底哪个重要?这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就像本案中,被告人骗取农合基金,自然是犯了法。犯法就得伏法,这是个简单的道理。为什么掌握着众多法律常识、知识的法官们会纠结呢?

  他们的纠结,缘于一个情字。被告人的经历让法官们动了情,他们为她奔走,最终争取到了监外执行,即使不能持续按期报到也不予收监。这些情,跟法“相克”吗?不,他们为她争取到看起来是“福利”的待遇,仍在法律之中。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告人适用于第一条规定。

  这便是法律中那一抹挥之不去的温情。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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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仇某  执行  法律  法官  东区  被告人  医疗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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