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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6年度“新农合”实施方案出台

  徐州日报讯(记者 骆耀明)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近日,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徐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其中,人均筹资标准由2015年的480元提高到545元,个人缴费水平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据介绍,“新农合”参合对象包括:1、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含在县城或县外就读的农村中小学生、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迁入本地居住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2、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可随祖父母等近亲属参加新农合。3、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务工地参加新农合。4、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凭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新农合。同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5、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可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新农合”筹资标准:1、全市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545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25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2、2016年3月1日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2016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迁入的,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45元。3、2016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至少有一人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出生当年不需缴纳参合费用。

  筹资办法有:1、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应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如实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长期在异地居住(或市外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市外务工)的有关信息。2、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到2016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2015年6月底前拨付到位,省级补助经费申报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3、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4、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5、农村70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规定以奖代补。6、《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筹集。

  “新农合”资金管理,要求各地财政、卫生计生、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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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调整

  本报讯(记者 陈娟)1月15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部分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调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鉴定享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原门特待遇终止。

  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实行待遇有效期制度,鉴定通过后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据此,我市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鉴定享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原门特待遇终止。

  此次调整,共涉及在上述时间段内通过鉴定并享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793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262名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中,793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自2016年2月1日起调整为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待遇(每年4000元),262名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16年2月1日起不再享受门特待遇。

  如因疾病复发需要继续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的,可以选择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三家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符合准入标准的,自批准之日起享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待遇,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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