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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立医院下月起推行“先诊疗后付费” 住院病人不需交押金

  海南全省公立医院下月起推行“先诊疗后付费”

  参保居民住院均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不用交押金就可办理住院病人未结清或恶意欠费,今后将不再享受医保、新农合政策,医院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海南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12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病人今后住院可以不用交押金即可办理住院,等到出院时再结算。

  打架斗殴和意外伤害者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人员)、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住院病人不需交住院押金

  但须提供医保证等作抵押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改革了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优化了就医流程,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海南省卫计委负责人介绍说,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近期证明身份(低保、五保对象)的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并将医保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符合医保报销和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患者实行诚信等级管理

  恶意欠费会被起诉

  为有效规避欠费风险。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合)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在欠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合)费用时,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合)。

  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每天须向患者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患者查询。医院须在患者出院前1—2天内向患者或患者的家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患者筹措住院费用。患者出院时应据实向医院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医院有权暂时扣押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以作抵押。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医保、新农合政策,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对象有哪些?

  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对象分别是:参加海南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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