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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信用在南京被惩处

 

《人民日报》2017年1月11日11版 版面截图

原题: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信用

商家被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淘宝网恶意刷单却不付款,只为让竞争对手受到处罚,而谋取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近日,两被告人董某、谢某因恶意刷单“炒信”首次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惩处。

2013年9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经营同样淘宝店业务的被告人董某雇用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对方的商品,不付款或立即退货,致使淘宝公司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淘宝店从事虚假交易,而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科技公司的商品,致使该公司累计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了被害单位生产经营,被害单位因二上诉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董某和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南京市中院刑二庭法官王瑞琼介绍,“炒信”就是信用炒作,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衍生出了“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款,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降低信用。刷单“炒信”行为比较隐蔽,调查起来有难度。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王瑞琼认为,“反向炒信”主观上以报复和获利为目的,客观上破坏削减电商生产经营的规模,这种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构成。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有些行为需要从刑事责任层面进行考量认定。

《人民日报》2017年1月11日11版 记者:王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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