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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关稽查条例》10月起施行

 

 
 
 

 

  发布人:徐州海关

  ◎徐州日报记者 刘作霖

  

  8月11日,徐州海关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新《条例》体现三大理念

  徐州海关副关长董文剑介绍,此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主要体现了三种理念:一是简政放权理念。由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企业自主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共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二是合理行政理念。将海关在实际工作中已经运用的手段和方法纳入法制化轨道加以规范。三是诚信便利理念。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对守法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措施。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并对主动披露的企业视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自律,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政府和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海关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对提高海关后续监管效能作用十分明显。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进行明确。这有利于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部门共治共管。

  保证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

  董文剑介绍,《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体和程序制度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

  行政告知制度。《条例》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作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行政救济制度。《条例》规定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海关执法权限。《条例》规定了海关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一般性规定之外,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做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被稽查人应承担的义务

  董文剑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被稽查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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