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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30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五) 
 
 

 

 

 

12.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11. 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注射和输液等医疗操作都有一定传播疾病的风险,因此在治疗疾病时应做到:遵从医嘱,能吃药就不打针,能打针就不输液。

与他人共用注射器可传播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疾病。必须注射或者输液时,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即每一个人每次注射时都必须单独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经过消毒的注射针管、针头,不能只换针头不换针管。

12.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劳动者免受不良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主要保障措施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程度进行监测、评价与管理;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由于工作造成的健康损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予积极治疗和妥善安置,并给予工伤待遇。劳动者要知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健康权益。

本报全媒体记者 孟祥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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